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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友治疗交流] 如何正确处理系统性红斑狼疮孕妇的病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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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16: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正确处理系统性红斑狼疮孕妇的病情活动?
吕良敬
在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的妊娠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身体异常表现,然而要区分这些异常到底是由于狼疮活动引起,还是怀孕本身的问题,可能有一定的困难。例如,通常狼疮活动时病人会感觉疲乏无力,而健康妇女在妊娠早期也会觉得相当疲劳;孕妇脸上出现皮疹可能跟妊娠有关,而不一定是系统性红斑狼疮引起的;狼疮病人活动时大多有贫血,而正常妊娠过程中红细胞计数由于循环容量增加出现减少的倾向,也就是所谓的“生理性贫血”;正常妊娠的妇女有时候在尿中可以检出蛋白,可能是由于流经肾脏的血流增加的缘故,这并非就意味着狼疮已经累及肾脏。然而正确、及时地认识狼疮活动无论对孕妇还是对胎儿具有重要意义,医生通常采用临床观察以及各种血液检查来随访和监测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的病情,值得注意的是检测狼疮活动的各种检查指标可能受到妊娠的影响,例如补体水平的下降本来对判断狼疮活动具有重要价值,但由于孕妇补体水平可能偏增高,因此补体的检查结果可能受到影响,不能体现病情的活动。同样,孕妇的血沉也可能因为“生理性贫血”而出现增高,所以血沉增高也不一定代表病情活动。
不管怎样,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诸如大量的蛋白尿,肾脏的滤过功能减退,神经精神系统的症状,严重的关节炎,心力衰竭或肺水肿,鼻腔或口腔严重的溃疡等等则很可能提示狼疮活动。如果病情非常严重,比如病人存在较为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的病变或出现明显的肾脏功能减退,而且这些情况发生于妊娠12周以前,应考虑终止妊娠,然后对一些病人给予环磷酰胺的冲击治疗。
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妊娠中期,同样也应考虑终止妊娠,并给予环磷酰胺的冲击治疗。但是如果某些出现病情严重活动的sle孕妇由于个人或者家庭的因素,坚持要求继续妊娠,此时应根据患者个体的不同情况来考虑,保留胎儿对母亲来说,需要冒生命危险,而对于胎儿来说,系统性红斑狼疮孕妇在孕20周以前如果出现严重的狼疮肾炎一般都无法保住,大多数会发生流产,而一旦过了孕26周,胎儿还是有希望存活的。因此,对医生来说,对坚持保胎的病人就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般说来,医生原则上尽量使胎儿在母体子宫内保留至少超过30周,这时生产健康婴儿的可能性约为80%。如果在妊娠晚期时,母亲发生先兆子痫,临床上表现为高血压,蛋白尿明显增多,并伴有肝脏功能损害的依据,为了母体的安全就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分娩措施,例如剖宫产等。
总之,妊娠可以诱发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加重病情、或导致疾病复发。由于胎盘能产生11-β-去氢酶能将母体循环中进入胎盘的泼尼松氧化成无活性的11-酮形式,因此母亲服用泼尼松对胎儿无影响,妊娠时病情活动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增高泼尼松的剂量,而地塞米松、免疫抑制剂、雷公藤多甙、抗疟药及非甾体抗炎药对胎儿有一定副作用,应避免使用。(发表于“乐博施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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