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余情 发表于 2021-9-4 16:08:50

济南血液病医院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历城工商检处字〔2015〕1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名称济南血液病医院
注册号58991348537011217A51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奇贤
违法行为类型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二、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5年6月5日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济历城工商检处字〔2015〕16号                                                                                                            
当事人:济南血液病医院;
注册号:58991348537011217A5172;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祝舜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奇贤;
注册资本:600万元;
经营性质:营利性;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健康体检)、内科;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外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有效期限: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27年3月1日。
案发及立案情况:201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涉嫌利用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要求我局予以查处。经核实,当事人在其网站对外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符合立案调查的条件,遂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为吸引患者前来就诊,增加经营效益,在其自行设计的官方网站上,对其医疗服务实力进行宣传时含有以下内容:(网址为:www.86953333.com)
在医院简介页面中,关于当事人成立时间的宣传内容为“济南血液病医院历史悠久,科技实力雄厚。医院起源于1970年,早年为山东血液病研究中心,2010年正式改制更名为济南血液病医院。”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当事人实际成立于2012年3月份,网站中所称的医院起源时间和所谓山东血液病研究中心都是当事人自行杜撰,均不属实。因无法核算当事人的经营收入中其利用网站虚假宣传而获得的具体金额,所以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此当事人无可以查证属实的违法所得。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也未达到移送公安等机关的条件。本案的处罚决定内容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成立时间;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了卢钦胜的身份情况;
三、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在网站上介绍其成立时间的实际宣传内容;
四、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卢钦胜的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网站上其成立时间的内容为虚假宣传的详细情况;
五、当事人网站宣传内容截取页面打印件两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网站上其成立时间的内容为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盖章确认。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历城工商检听告字(2015)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互联网网站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二、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及不按期履行的后果: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的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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